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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南宁市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办法(试行)》相关内容的解读
时间:2014-09-29 来源: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站
 

作为房地产行业的主管部门,南宁市住房局一直以来以建设五个房产(即法制房产、数字房产、诚信房产、保障房产、集约房产)为目标,高度重视房地产行业从业主体(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等)的信用体系建设,目前正在进行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系统的开发及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的制订。918日,市信用办、教育局等15个部门联合向社会发布了《南宁市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办法(试行)》。我局作为联合制订和发布《办法》的部门之一,将坚决贯彻落实办法,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单位、个人实施联合惩戒。并以此为契机,推进我市房地产行业从业主体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房地产行业信用管理实施。

  一、《办法》中涉及我局管理职能的失信行为

由于《办法》中规定的联合惩戒范围突出的是城市管理领域,结合我市深入实施美丽南宁 整洁畅通有序大行动以及服务第四十五届世界锦标赛的实际,我局重点将实施物业管理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失信行为纳入了《办法》,包括轻微失信行为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将生活垃圾收集进垃圾桶造成垃圾外露的、较重失信行为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合同义务,造成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状况差、秩序混乱的以及严重失信行为物业服务企业未办理交接手续擅自弃管小区的。通过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约束,有效促使物业服务企业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义务,提高服务质量,规范管理,有力地推动我市和谐小区、美丽小区、美丽南宁的建设。

此外,《办法》规定的个人和单位严重失信行为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情形,在我局日常管理工作中也时有发生。如开发企业在办理资质审批或预售许可时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人在办理房屋登记或保障房资格审核时隐瞒真实情况等。

二、《办法》中由我局采取的惩戒措施

  主要包括重度黑名单惩戒措施个人1项(3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或者取消住房保障资格登记,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单位3项(3年内不得参与行业相关评优活动、依法降级或取消开发企业或物业企业资质、按要求整改完成后3个月内暂缓办理资质审批、机构备案等房产业务);中度黑名单惩戒措施个人1项(1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或者暂停发放6个月保障房货币补贴,或者延长6个月轮候期),单位1项(按要求整改完成后2个月内暂缓办理资质审批、机构备案等相关房产业务);轻度黑名单惩戒措施个人1项(6个月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或者暂停发放3个月保障货币补贴,或者延长3个月轮候期)。这些联合惩戒措施主要是依据房产管理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局日常管理实际制订,突出体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三、涉及我局职能的失信行为的收集

对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涉及我局管理职责的城市管理领域内的失信行为,我局将按有关规定处理完毕后记入我局相关信用档案,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信用体系建设管理机构。如发现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弃管小区的,依据《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行政处罚后,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信用体系建设管理机构。又如发现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行政处罚后,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信用体系建设管理机构。

  四、涉及我局职能的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

我局在日常行政管理活动中,将按《办法》的规定,严格将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列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执行各项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如物业企业1年内失信行为计分值累计计分达到60分被列入重度失信黑名单的,我局将对其采取联合惩戒措施,3年内不准其参与国优区优市优物业项目的评选活动,并暂缓办理物业企业资质审批手续;又如个人1年内失信行为计分值累计计分达到60分被列入重度失信黑名单的,如未申请住房保障的,则3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如已取得住房保障的,则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登记,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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