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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对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实行优惠收费政策的通知
时间:2015-05-25 来源:区物价局
 

各市、县物价局,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12月31日,自治区物价局下发《关于广西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格〔2013〕139号)明确了我区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收费标准。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人民政府第108号令)要求,我局正在对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收费政策进行完善,目前在开展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收费成本监审工作。考虑到今年我区经济下行压力,为配合政府做好稳增长促消费工作,在新的收费政策未出台之前,对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收费实行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一、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标准实行优惠后标准如下:

类别

全电缆入地

建设维护费

(元/m2

架空与电缆相

结合建设维护费

(元/m2

设区市

商品房

保障房

商品房

保障房

一类标准

130

117

122

110

南宁、柳州、

桂林、北海

二类标准

126

114

118

106

钦州、防城港、

梧州、玉林、

贵港、来宾

三类标准

121

109

114

102

河池、贺州、

崇左、百色

注:①表中保障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危旧房改房改造、棚户区改造、农民回建房四类项目中直接用于安置的住房。②对于拆迁安置住房、危旧房改房改造、棚户区改造、农民回建房四类项目中作为商品房(或非安置用途)的建筑面积,其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按照商品房的收费标准计收。③高层住宅(13层以上)按表中收费标准加收10%。

二、以上标准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在此以前已向供电部门办理用电建设报批手续的,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201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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