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物价局,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12月31日,自治区物价局下发《关于广西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格〔2013〕139号)明确了我区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收费标准。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人民政府第108号令)要求,我局正在对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收费政策进行完善,目前在开展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收费成本监审工作。考虑到今年我区经济下行压力,为配合政府做好稳增长促消费工作,在新的收费政策未出台之前,对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收费实行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一、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标准实行优惠后标准如下:
类别 |
全电缆入地
建设维护费
(元/m2) |
架空与电缆相
结合建设维护费
(元/m2) |
设区市 |
商品房 |
保障房 |
商品房 |
保障房 |
一类标准 |
130 |
117 |
122 |
110 |
南宁、柳州、
桂林、北海 |
二类标准 |
126 |
114 |
118 |
106 |
钦州、防城港、
梧州、玉林、
贵港、来宾 |
三类标准 |
121 |
109 |
114 |
102 |
河池、贺州、
崇左、百色 |
注:①表中保障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危旧房改房改造、棚户区改造、农民回建房四类项目中直接用于安置的住房。②对于拆迁安置住房、危旧房改房改造、棚户区改造、农民回建房四类项目中作为商品房(或非安置用途)的建筑面积,其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按照商品房的收费标准计收。③高层住宅(13层以上)按表中收费标准加收10%。 |
二、以上标准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在此以前已向供电部门办理用电建设报批手续的,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201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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