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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会员参加第四届南宁市“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的通知(南房协【2012】13号)
时间:2012-11-08 来源:信息培训部
 

各会员单位:
  为加强我市价格诚信建设,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市场价格行为,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南宁市物价局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第四届南宁市“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
  经我会研究决定,将组织动员部分会员参加此次评选活动。该活动坚持自愿、公平的原则,只要符合参评条件的单位,均可自愿提出申请(具体参评条件及申报材料详见附件)。评选活动不向参评单位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不干涉经营者的经营活动。经评选获奖单位将予以表彰和授予牌匾,并向社会进行公布。
  请有意向参加评选的会员单位于2012年6月6日前与我会联系,由我会向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上报后,统一向物价部门推荐。
  联系人:梁蕙麟电话:5516423
  附:关于开展第四届南宁市“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的通知(南价检〔2012〕2号)(可登录南宁价格信息网www.nnpn.gov.cn下载专区版块下载)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南价检〔2012〕2号
                  关于开展第四届南宁市“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的通知
  各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价格诚信建设,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市场价格行为,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进经营者价格诚信建设工作的意见》(发改价检〔2004〕2832号)和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开展第四届广西壮族自治区“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的通知》(桂价查〔2012〕41号)精神,南宁市物价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第四届南宁市“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和条件
  (一)评选对象。在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生产或经营服务的单位,不分隶属关系,不受所有制性质、经营规模限制,符合评选条件的均可自愿报名参加。
  (二)评选条件。参加“价格诚信单位”评选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合法的生产经营资格且在我市生产、经营满2年的单位;
  2、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自治区的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遵守和执行南宁市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自觉抵制不正当价格行为。
  3、建立有效的内部价格管理机制。经营单位设立有相应的价格管理机构或者部门,配备有专职或兼职的物价员,建立有包括消费者价格投诉处理制度等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其价格管理机构、物价员和价格管理制度均能发挥较好的内部监督作用。
  4、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做到全部明码标价,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符合明码标价规定,即标价位置醒目、标价内容真实准确、标价方式统一规范。
  5、有较强的价格诚信意识,自觉规范价格行为,降价、打折、返券等价格优惠销售真实可信,做到公开公平、货真价实、童叟无欺。近两年内无被价格主管部门查出价格违法行为的记录。
  二、评选的程序
  南宁市“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价格诚信办”)将在2012年5月至8月组织人员对参评单位进行初审、验收、审核、测评,对经评选活动领导小组审定符合价格诚信评审标准的,授予第四届南宁市“价格诚信单位”称号,并在南宁价格信息网上公布或通过有关媒体宣传报道。
  三、评选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5月10日—5月20日为宣传发动阶段。通过发通知、价格信息网公布、新闻媒体宣传等多种形式,对开展第四届南宁市“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进行广泛的宣传与发动。
  (二)5月21日—6月10日为申报阶段。凡符合评选条件,自愿参加“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的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报材料一式二份。
  申报材料包括:
  1、填写《第四届南宁市“价格诚信单位”申报表》、《申报单位自评表》(附后);
  2、申报单位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无工商营业执照的事业单位,提供相关法定的经营证照复印件;
  3、申报单位内部价格、收费管理制度等有关资料。
  材料报送:南宁市新竹路21号南宁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综合科,联系人:温伟华、吴萱,联系电话:5863623。各县参评单位申报材料报送当地县物价局。
  (三)6月11日—6月20日为初审阶段。按照评选条件和要求,对各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确定初审合格单位。
  (四)6月21日—7月15日为考核验收阶段。对各初审合格的参评单位进行考核验收。同时,要结合考核验收工作为各参评单位提供价格政策服务和指导。
  (五)7月16日—7月20日为审核鉴定阶段。由“市价格诚信办”对考核验收情况进行审核、鉴定,确定第四届南宁市“价格诚信单位”候选单位。各县物价局在7月20日前,上报本县推荐的候选单位。
  (六)7月23日—7月29日为社会测评阶段。通过南宁市价格信息网、有关新闻媒体等渠道公示评出的价格诚信候选单位,并通过走访、开设电子信箱、开设“12358”评议热线电话等方式,广泛征集、汇总社会各界的意见。
  (七)7月30日—8月3日为评定阶段。根据考核验收、审核评鉴、社会测评等结果,南宁市“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领导小组对价格诚信候选单位进行综合评审,确定第四届南宁市“价格诚信单位”。
  (八)8月6日—8月10日为总结表彰阶段。
  1、由南宁市物价局对第四届南宁市“价格诚信单位”予以命名表彰和授予牌匾,并向社会进行公布。
  2、南宁市物价局将从南宁市价格诚信单位中择优推荐参加自治区价格诚信单位的评选。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是推进我市价格诚信建设,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价格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各县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加强领导,保证评选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坚持自愿、公平的原则。只要符合参评条件的单位,均可自愿提出申请。评选过程做到公开、公平,严格把关,保证评审质量,使评选出来的“价格诚信单位”真正起到示范作用。评选活动不向参评单位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不干涉经营者的经营活动。
  (三)提高认识,积极参与。“价格诚信单位”的评选是推进我市价格诚信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生产或经营服务单位加强内部价格管理的重要手段。各单位要深刻认识开展“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的重要意义,并以此为契机,打造诚实守信的良好形象。
  (四)加强宣传,扩大影响。我局将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价格诚信的评选活动,正确指导和帮助参评单位价格诚信的建设工作,扩大社会的影响面,提高参评单位价格诚信建设的积极性,扎实推进价格诚信建设工作。
  附件:1、南宁市第四届“价格诚信单位”申报表
  2、申报单位自评表
  本文件可在南宁价格信息网(网址:www.nnpn.gov.cn)上查阅或下载。
  
  南宁市物价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
  主题词:价格诚信评选通知
  抄报: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市政府办、市发改委。
  抄送:各城区(开发区)物价局、本局各科、二层机构。
  南宁市物价局价格综合科2012年5月9日印发
  (共印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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