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房屋土地不动产统一登记“新发旧停”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16]110号)等文件精神,我市将于2016年7月4日正式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新发旧停”工作。届时不动产登记业务将启用新版不动产登记申请表格,且部分登记规则将相应调整,为方便我市各开发企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开发企业、金融机构须先行下载、填写及打印《业务申请表》
申请人或申请人之一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金融企业及其它企事业单位的,在申请不动产登记业务前,先行到我中心官方网站(http://www.nnfcdj.com)下载相应业务的新版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再使用电子设备填写表格内容,并打印已填写好的申请表(请勿手写,须保证填写事项齐全、字迹清晰),或直接从业务系统打印对应的表格,最后,由单位申请人按原登记规则在“申请人签章”签章确认。新版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类别具体如下:
(一)不动产登记(转移类)对应的申请表格是《南宁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转移类)》(表1-1)点击下载、《房屋(所有权)交易申请表》(表2-1)点击下载;
(二)不动产登记(抵押类)对应的申请表格是《南宁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抵押类)》(表1-2)点击下载、《房屋(抵押权)交易申请表》(表2-2)点击下载;
(三)不动产登记(除转移类、抵押类)对应的申请表格是《南宁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除转移类、抵押类)》(表1-3)点击下载、《房屋信息核验申请表》(表2-3)点击下载;
(四)不动产登记撤回申请(转移类、抵押类)申请表格为:《撤回房屋交易申请表》(表2-4)点击下载;
二、开发企业、金融机构在打印新建商品房所有权登记、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房屋抵押权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全额集资建房所有权登记、市场运作房所有权登记等登记类批量业务的《房产交易、不动产登记业务(预)受理凭证》时,须按业务受理编号从业务系统中逐一打印,不得在一份《房产交易、不动产登记业务(预)受理凭证》上记载两条及以上的业务受理编号。
三、关于新建商品房所有权登记、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房屋抵押权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等登记类业务,我中心不再打印《房屋登记缴费单》,今后各业主仅凭《房产交易、不动产登记业务(预)受理凭证》缴纳相关费用。
特此通告
南宁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
2016年6月27日
2016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