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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实施
时间:2018-08-13 来源: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土地二级市场的管理,规范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81,《南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实施,试行期限两年。

《办法》指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和抵押是以宗地为单位进行交易,包括土地交易及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整体交易的情形。南宁市市区范围内(不含武鸣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土地二级市场相关交易及管理适用该《办法》。南宁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的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建设、住房、发改、环保、国资、行政审批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办法》明确,南宁市统一的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服务平台设立在南宁市国土资源出让服务中心。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服务平台具体交易种类包括以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等合法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交易方式可根据权利人的申请采用协商议价、公开竞价等合法方式进行。

《办法》强调,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以转让方式进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按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违约金的;未经不动产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设定抵押的,但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除外;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土地闲置未依法处置的;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后,土地不得出让;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办法》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及抵押行为也进行了明确,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或随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及相关附属设施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抵押指土地使用权人作为抵押人,将其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向抵押权人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并依法办理抵押登记的行为。《办法》中规定,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事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批准设立的组织、机构均可作为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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