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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全装修商品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时间:2019-12-21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桂建发〔2019〕15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全装修商品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减少质量投诉,提高住宅工程用户质量满意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要求,现就规范我区全装修商品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全装修商品住宅,是指交付使用前完成套内和公共部位的固定面(顶棚、墙面、地面等)全部装修,设备管线、开关插座以及厨房、卫生间的基本设施安装完成,给水排水、照明供电、燃气、通风及智能化等系统安装到位,已达到基本使用功能和性能要求的商品住宅。

    二、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对于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包含全装修施工内容的商品住宅工程,工程开工建设前,包含装饰装修施工图在内的设计文件应完成设计,并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装饰装修设计应符合《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标准》(DBJ/T45-086-2019)规定,建设单位应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并在装饰装修施工完成后组织竣工验收。对于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不包含全装修施工内容的商品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应在主体竣工验收合格后、装修施工开始前依法办理全装修施工许可手续;主体竣工验收前确定需增加全装修施工,且施工单位为原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建设单位可在主体竣工验收前办理全装修施工许可手续。

    全装修商品住宅工程施工许可证应注明实施全装修住宅的单位工程、单元以及建筑面积等信息,并在工地现场和售楼部显著位置张挂公布。全装修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必须依法组织全装修竣工验收。

    三、实行样板制度。全装修商品住宅工程不同户型、不同装修标准的房间,均应在销售合同签订前制作包含工序样板内容的样板房,并在样板房公示主要装修材料的生产厂家信息、品牌、规格、型号、性能指标等信息。交付给用户的住房应当与样板房装修标准一致。主要装修材料的信息应汇总列入《住宅使用说明书》,并在房屋交付使用时提供给业主。样板房应当保留至全装修商品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个月。

    四、实施室内环境工程检测。建设单位应在全装修商品住宅工程交付前,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室内环境检测,并将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检测报告复印件作为《住宅使用说明书》的附件,于住宅交付使用时提供给业主。检测结果不合格的住宅,不得交付给业主,严禁室内空气污染超标。室内环境检测内容包括建筑材料(含主体材料和装修材料)有害物质含量,以及甲醛、氨、苯、氡和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等室内空气污染物含量等,检测方法和检测结果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或《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等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要求。

    五、严格按照标准验收。全装修商品住宅工程质量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GB50210)、《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DBJ/T45-085-2019)、《绿色建筑质量验收规范》(DBJ/T45-068-2018)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要求,并在装饰装修分部工程施工完成后、竣工验收前,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管理暂行规定》进行逐套验收。全装修商品住宅工程进行逐套验收时,可不在楼地面保留水电布线位置痕迹,但应在逐套验收记录中标明水电布线位置;空间尺寸的测量应在全装修施工前进行,逐套验收记录中应标明空间尺寸测量点位置。《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表》以及水电布线位置图、空间尺寸测量点位置图,应作为《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的附件,在房屋交付使用时一并交予业主。全装修保修期限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六、开展“业主开放日”活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应在全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前,开展“业主开放日”活动,业主可以在规定时间内进入工程现场,参观和了解住宅工程实体质量情况。“业主开放日”活动可集中时间开展,也可限定时间段进行。“业主开放日”活动在逐套验收实施期间开展的,建设单位应组织已购买住宅的业主代表到现场观看验收过程,并对房屋质量、配套设施等进行检查。对业主代表反映的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做好记录并及时处理。

    七、畅通公众投诉渠道。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公布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受理途径,保障投诉渠道畅通,并严格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规定(试行)》(桂建发〔2017〕8号)等文件要求,及时处理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并反馈投诉人。

    八、其他类型住宅工程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九、本通知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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