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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优化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销售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南住建函〔2020〕3315号
时间:2020-11-06 来源:市住建局
 

各有关单位,社会各界人士: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宁市实际,我局组织起草了《关于优化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销售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各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0年11月10日(星期二)前,将意见建议发至邮箱:nnszjjsck@163.com提出意见建议的有关单位,请同时注明单位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个人请署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

附件:1.关于优化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销售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关于优化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销售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1月5日    

(联系人:戴思聪;联系电话:5645662)

南宁市行政立法和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平台:

http://117.141.131.185.8001.ipv6.cernewtech.cn/po/f/view34a1237dd143496ba533a5bbf2ae7025.html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1

关于优化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

车位(车库)销售有关事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积极有效防范风险,切实降低疫情影响,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销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市市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的销售适用本通知规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车位(车库)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当将该项目车位(车库)规划配置情况及销售方案在商品房预售方案中明确,并在销售现场和商品房销售公示平台予以公布。

三、在项目预售阶段,房地产开发项目自取得当期车位(车库)预售许可证之日起30天内,购房者每购买1套住房可相应购买该项目1个专有产权车位(车库)。

经公布30天,房地产开发企业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后,应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或通过其他方式向项目业主实时公示车位剩余个数。购房者可根据需要再次购买该项目的专有产权车位(车库),同一购房者购买该项目专有产权车位(车库)总数不得超过3个。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住宅部分取得当期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后,仍有未售车位(车库)的,经公示30天后,该项目购房人可以自主选择购买多个车位(车库)。

五、《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的通知》(南房〔2012〕769号)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六、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2

《关于优化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

销售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宁市实际,我局组织起草了《关于优化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销售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通知》出台的必要性

为了规范南宁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出租、出售行为,2012年11月21日原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原《通知》)。然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进程加快,轨道交通网络发展日益完善,车位购买需要呈现多样化的趋势,部分购房者在购房时希望一次性购买多个车位(车库)以满足家庭车辆停放需要,也有部分购房者无车位(车库)购买需要。受原《通知》限制,目前在预售阶段每购买一套房仅能购买一个车位(车库),现售后至少需等待三个月才可进行二次购买。无法满足不同层次购房者的车位(车库)购买需要,有必要对原《通知》内容进行优化调整。

二、《通知》起草过程

2020年5月市住建局根据市场需要,组织草拟了《关于优化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销售有关事宜的通知》,经过反复多次讨论修改后形成此稿。

三、《通知》相关条款说明

《通知》分为六条六项内容。

第一条是明确了《通知》的适用范围。第二条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车位(车库)商品房预售许可时的公示形式进行了明确。第三条是规定了车位(车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的销售形式。第四条是规定了车位(车库)在取得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后的销售形式。第五条明确了车位销售规定的更新替代。第六条明确了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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