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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公积金圆了32万家庭住房梦 非公人员覆盖率低
时间:2012-12-17 来源:南国早报
 
    12月16日记者获悉,日前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一个住房公积金课题组的《广西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研究》显示,自我区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覆盖面不断扩大,截至今年10月,广西城镇职工有248.17万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占在岗职工的95%,但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依然偏低。

    公积金圆了32万家庭住房梦

    大学毕业后,市民余先生在南宁一家公司上班。由于手头资金不够,去年买房子时,余先生交了首付后,用公积金进行按揭还房贷。“现在我每个月的公积金是435元,房贷每个月月供1315元,用公积金贷款买房,我每个月的生活压力并不大。”余先生说。

    这是我区住房公积金制度圆市民安居梦的一个缩影。为了解我区近几年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的情况,课题组对2007~2011年的相关数据进行了统计分析。

    数据分析显示,2007年,全区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职工人数为187.27万人,2011年达到236.8万人,比2007年末增长了26%。截至2011年底,按在岗职工计算的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职工覆盖率已经达到90.6%,南宁、桂林、北海、贵港、防城港、百色6个城市超过90%,随着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的逐步扩大,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参与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通过资金积累和贷款互助,住房公积金大大地提高了缴存职工的住房消费能力,帮助缴存职工有效地解决了住房问题。截至今年10月底,广西历年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总额突破1000亿元,达到1011.8亿元。全区累计有近32万户家庭,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圆了住房梦。

    非公人员覆盖率偏低

    虽然我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不断扩大,不过依然偏低,仍有不少职工没有参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研究调查显示,虽然按照在岗职工计算,2011年底全区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职工覆盖率达到90.6%,但由于城镇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不纳入在岗职工的统计范围,如果加上100万私营企业从业人员,那么真正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职工覆盖率只有65.3%。全部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只有236.8万人,远远低于483.75万人的全区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

    课题组相关人员介绍,从参加缴存的人员结构来看,目前我区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仍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为主。据统计,2011年底全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所在单位分布情况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占44.3%,国有企业占21.99%,城镇集体企业占2.15%,三种公有制为主体类型的缴存职工人数占总缴存人数的比例达到68.44%,股份制等类型的缴存人数占25.49%,而城镇私营及其他企业等非公经济组织的缴存人数占比不到5%。

    由于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狭窄,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缴存面低,大量中、低收入的私营企业雇员未被纳入到住房公积金政策保障体系中,最需要改善住房条件的这部分职工却无法享受这一优惠政策。

    行政执法缺少法规支持

    据悉,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出台已有10多年,依据《条例》,包括我区在内的许多地方政府也出台了一些具体的办法和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住房公积金的行政执法却无法落实。

    课题组相关人员介绍,《条例》仍有不少条款需要细化和明确,最典型的就是调查取证权的落实。《条例》虽然提供了对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途径,但在申请强制执行前必须对单位欠缴的人员、金额等进行计算和确认。在实际操作中,执法人员到欠缴单位进行调查,往往由于没有法定调查取证权,无人理睬,无法取证,欠缴单位拒不提供相关的资料,执法人员束手无策,申请强制执行程序无法启动。

    据统计,截至目前,全区各地提请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一共不超过5例,法院接受申请,强制执行成功划转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案件1例都没有。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条例》刚性规定不足,缺少法规的支持,缺乏有效执法手段,调查权无法落实,取证艰难等等,在当前法制环境下执法工作难以展开,各地成功的执法案例报道也不多见。

    虽然公积金管理部门做了大量的宣传工作,还是显得不到位,特别是在非公经济组织的范围,利益的驱动致使企业不愿缴,不肯缴,一部分职工也不了解公积金制度的缴存要求和使用途径。还有部分企业的职工思想顾虑较多,担心自己的维权会导致失业,虽有需求,但不敢维权。

    另一个重要原因是部分地方政府片面认为只有社会养老保险是“硬杠子”,住房公积金只属于“软指标”,甚至有部分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管理机构认为,强势推进住房公积金可能影响招商投资环境。

    如何破题还需多方入手

    “因此,通过制定配套相应的法规条款,对上述问题制定详细的操作规则,才能保障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实施,扩大覆盖面。”课题组认为,通过公积金立法,解决公积金有“规”无“法”的矛盾问题,从法律上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作为以后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的重点,应从公有经济逐步向非公经济组织转移,把这部分最需要住房公积金支持的群体纳入到保障的范围内。

    课题组表示,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光靠公积金管理部门远远不够。各级政府应将推动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扶持职工解决住房问题列入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列入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考核目标。同时,各相关部门要更广泛地开展协调合作,形成合力。如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质监、工商、税务、人社、统计、工会等部门应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供自身掌握的数据,实现信息共享,借助部门力量联动,逐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

    此外,还可以通过开展大型现场咨询、大众新闻媒体、网站、条幅标语、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大力宣传住房公积金的政策优势,增强各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法制意识和职工维权意识,提高公众的社会认知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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