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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度南宁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11〕77号)
时间:2013-01-23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1年度南宁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2011年度南宁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及《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62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实施意见》(桂政电〔201022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全面完成自治区政府下达我市2011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宗旨,以解决我市中等偏低及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为出发点,以增加各类保障性住房供应为目的,紧紧围绕自治区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开展各类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重点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建设及棚户区改造工作,突出抓好一批重点保障性住房项目的推进工作,确保完成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目标任务。

二、工作目标和建设总体计划

根据自治区下达我市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我市本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总量为30020套,其中公共租赁住房10000套,廉租住房9000套,经济适用住房2820套,限价商品住房4700套,棚户区改造3500套。

我市将上述目标任务进行责任分解,市县两级要完成2011年任务,至少应开工37个项目(市本级20个,市辖县17个),年度计划投资约8.65亿元,约需新供应用地1168亩,其中已完成征地的320亩(市本级116亩),未完成征地的848亩。此外,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任务预计与2011年任务持平,应提前筹划及落实项目用地,计划需新增用地900亩,今年年底前需完成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详见附件13)。

以上用地均未包括棚户区改造和危旧房改房改造项目用地,该两类项目基本上是利用原有用地实施,故不纳入新增用地统计。

三、组织机构

(一)成立南宁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审定项目建设计划和各项工作方案,协调督促各县、城区、开发区和市直各部门工作,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的督查。

      长:市长

常务副组长:分管副市长

    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局长

      员:各县县长

各城区区长

各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市财政局局长

市国土局局长

市城乡建委主任

市规划局局长

市监察局局长

市审计局局长

市委督查室主任

市政府督查室主任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分管副局长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具体负责项目建设管理的日常工作,协调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定期检查通报保障性安居工程进展情况。

      任: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兼)

常务副主任: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局长(兼)

    任: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担任。

  员: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组成。

(三)各县、城区、开发区管委会需组成相应机构及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本区域内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各项工作。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均需相应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小组,负责落实与本部门职责和任务相关的各项工作。

四、职责分工

(一)市直各部门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项目建设管理职责分工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各项工作。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立项、可研、初步设计审批,优先将其列入城建计划。申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和自治区补贴。负责将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周边市政配套设施的建设同步列入年度城建计划,优先落实资金及项目业主,同步建设。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招标文件、编制上限控制价、合同的备案、审核设计变更增减费用、工程进度款及管理费拨付等工作。

市国土局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供地计划编制,用地预审、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发布征地预公告、审核土地权属、提供相关地籍资料,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手续等。

市城乡建委负责办理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和工程建设的审批工作;负责项目建设阶段施工质量、造价、安全的各项监管工作,协助推进项目的建设进度;负责项目竣工备案手续。

市规划局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规划选址定点,出具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蓝线图,提供项目的规划设计指标,办理规划设计审批等规划许可。

市监察局负责全程监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建设推进工作,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办事效率、办事程序、服务水平等进行效能监察、执法监察、廉政监察。

市审计局负责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审计,受理项目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业务的报审及审计工作,与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

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用地的征地拆迁及配合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承担经市人民政府明确由其实施建设的项目的组织协调工作。

环卫、交通运输、园林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各负其责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同时结合本单位(系统)的实际情况,承担市人民政府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任务。

(二)各县负责协调、落实县级相应部门的职责、分工,协调推进辖区范围内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

五、任务分解及实施主体

为确保自治区下达我市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我市根据实际情况将目标任务按市、县两级进行分解。

对市本级的项目,也按项目的类别进行任务分解(具体指标另行制订)。为此,对市本级项目的实施主体作如下划分:

(一)对廉租住房,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建设。

(二)对公共租赁住房,属面向社会供应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属由开发区或城区所辖工业园区面向入驻企业聘用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职工或引进人才等特定保障对象定向供应的,由开发区或城区所辖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建设;公共服务等行业(如环卫、交通运输、园林等)主管单位面向本系统保障对象定向供应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或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建设;鼓励企业运用自有资金或自有土地实施向本企业保障对象定向供应的,由该企业负责组织建设。

(三)对棚户区改造,由各城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棚户区改造的组织实施,其中部分较大型企业经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在城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的指导下,具体组织实施;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直管公房棚户区的改造实施。

(四)对经济适用住房,由项目中标开发商负责组织实施。

(五)对危旧房改房改造,由土地权属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六)对限价商品住房,由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六、进度要求

为加快项目推进,须重点抓好项目的前期工作。规划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对主要的工作节点做如下时间要求:

(一)已落实用地的项目(已发布征地预公告)

20116月底前,完成征地拆迁补偿工作,8月底前需开工建设,201112月底前达到部分竣工。

(二)尚未落实用地的项目

20114月上旬前,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等部门,根据今年年度目标任务,编制项目建设及供地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20114月中旬前,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及市国土局需分别完成项目的立项、规划定点、用地预审及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含发布征地预公告)。

20115月上旬前,市发展改革委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共同落实项目业主(或代建单位),由项目业主(或代建单位)开展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

20115月底前,项目业主或代建单位需完成规划报审及施工图设计工作;市规划局完成规划设计的审定,市城乡建委需完成施工图的审查备案。

20116月底前,项目所在城区的城区政府(管委会)需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市国土局完成供地手续,建设用地移交至项目业主(或代建单位)。市财政局需完成编制项目的上限控制价。

20117月底前,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及市招标办需完成项目的施工及监理招投标等工作。

20118月底前,市规划局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城乡建委需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0119月底前,项目开工建设。

(三)2012年建设项目

20116月底前完成项目的规划选址;2011年底前各城区完成辖区内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项目均应在2011年底前完成相关前期工作。

七、工作措施

(一)明确目标,分解任务。为确保今年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完成,市人民政府将按照分解的目标任务与市属部门及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责任状,领导小组定期将组成考核组对市属部门及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建立市四家班子领导联系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制度,加强领导,促进项目的协调及推进。

(二)及时出台政策文件,落实上级精神。要认真学习中央和自治区下发的有关住房保障政策及文件,及时出台贯彻意见,落实好上级的决策部署,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同时,各成员单位要结合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目标任务,及时制定工作计划、目标及落实措施,全力推进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各项工作。

(三)落实项目用地,确保用地供应。一是创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选址机制。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部门根据国家、自治区下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任务并结合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及住房保障家庭的实际需要,将供地任务分解至各城区、开发区。同时市住房局向各城区、开发区按项目分别出具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条件书,城区、开发区商规划、国土部门提出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供地选址意见,经市住房保障部门确认后,由市规划部门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二是明确保障性安居工程土地供应比例。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要求,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供应不低于18%。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18%,加上限价普通商品房、棚户区改造以及危旧房改房改造应不低于30%,再加上拆迁安置房应不低于40%。三是明确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选址在成熟区域内。为避免出现保障性安居项目城市边缘化现象及能使项目加快推进,今后保障性住房用地选址应遵循选择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较为成熟的地块,确保开工时具备施工条件,竣工时具备入住条件。四是要重点加大公共租赁住房用地供应量。2011年,我市将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建设,将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作为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之首。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把公共租赁住房用地纳入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供应。各企事业单位可利用原有住房用地进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对于闲置的工业、仓储、办公等用地,在符合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可调整为公共租赁住房用地。五是明确保障性住房用地的供地方式。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地;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业棚户区(危旧房)和国有垦区危房、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也实行划拨方式供地;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和面向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可以采用划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用地需通过“招拍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六是明确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的征地拆迁时限。负责征地拆迁的城区或管委会等责任单位要求将任务落实到人,并按本方案要求的时限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市国土局、市财政局要积极配合办理有关供地手续和及时拨付拆迁安置补偿款,确保按时交地。

(四)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建立融资平台。市发展改革委要积极会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财政局加快申请中央、自治区政府的补助资金。在我市政府性的住房保障建设资金筹集中,继续执行在原有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筹集等一系列政策的基础上,市财政可另增加从政府每年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按5%的比例及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中按5%的比例,计提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以筹集政府性保障住房建设资金,统筹用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并积极开展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同时,要加快建立房产资金融资平台,多渠道筹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除现有渠道外,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存量房交易资金、房改资金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统一归集管理,在此基础上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与金融部门建立战略合作关系,争取得到金融部门的授权授信,解决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融资困难问题。

(五)突破单一建设模式,多种方式筹集房源。灵活地采取新建与改建相结合、独立建设与配建相结合、建设与购买相结合的方式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也可以在符合条件的单位集资建房、棚户区改造、危旧房改房改造中建设部分保障性住房。对于今后重点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除通过财政投资建设外,还可将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自建或自有的职工宿舍以及通过购买或租赁用于出租给本单位职工的住房,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的,均可纳入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管理范畴。同时,为有效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建设,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组建南宁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公司,具体负责我市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建设,公司成立具体事宜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商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城乡建委等单位,提出具体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六)创新工作机制,强化协调推进。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市领导牵头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定期(每季度)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二是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月或每月需召开协调例会,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瓶颈”问题。三是建立联合检查制度,由领导小组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对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等定期检查(至少每半年一次)。四是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委、市政府督查室采取专题跟踪督办、下发督办通知书等方式进行督促检查并定期进行情况通报。五是建立汇总分析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对项目进展情况及投资完成情况进行汇总,通过分析,了解项目的推进速度。

(七)建立绿色通道,提高办事效率。为确保2011年各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能顺利推进,市、县各级有关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全市所有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均纳入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重点项目前期审批的“绿色通道服务”。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等部门需指派一名正科级工作人员作为市本级保障性安居工程涉及本单位报建审批业务的专管员,并于2011415日前将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报送至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划部门应针对保障性住房的特点,适当放宽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规划控制指标、布局、户型设计等方面的要求。项目开工后,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建设的指导,保进度保质量保安全。

(八)强化监督落实,实施问责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审计和稽查工作力度,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改造资金的筹集和安排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验收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采取每月定期通报制度,对每季进行完成情况进行综合排名。对工作进度缓慢、责任落实不到位、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责任单位及负责人要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报告。造成重大不良后果和影响的,根据有关规定对负责人进行约谈和问责。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工作开展中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办事效率、办事程序、服务水平等进行效能监察、执法监察、廉政监察。

(九)加大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强宣传报道,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让广大市民多了解和多支持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并要充分发挥舆论及社会的监督作用。

八、其他

各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参照本方案及分解目标任务制定具体的落实方案,于2011430日前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及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备案,并纳入年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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