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供电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快推进我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统一建设和维护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规范我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收费标准按下表规定执行:
类 型 |
用电容量配置 |
收费标准 |
每户基本用电容量 |
房屋建筑面积 |
全电缆入地建设
维护费(元/㎡) |
架空与电缆相结合建设
维护费(元/㎡) |
商品房 |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危旧房改房改造、棚户区改造、农民回建房四类项目中直接用于安置的住房 |
商品房 |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危旧房改房改造、棚户区改造、农民回建房四类项目中直接用于安置的住房 |
住 宅 |
4KW/户 |
S≤60㎡ |
148 |
119 |
139 |
114 |
6KW/户 |
60㎡<S≤90㎡ |
8KW/户 |
90㎡<S≤144㎡ |
11KW/户 |
144㎡<S≤180㎡ |
60W/㎡ |
S>180㎡ |
住宅项目内用电总容量小于小区“一户一表”装见总容量10%的公共服务设施和经营性用房 |
公共服务设施和经营性用房用电容量按设计用电设备容量统计。设备容量不明确时,负荷计算应不低于以下负荷密度:办公60W/㎡~100W/㎡;商业(含商铺、会所)100W/㎡~150W/㎡。 |
148 |
119 |
139 |
114 |
注:1、基本用电容量配置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新建住宅项目,由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电部门双方约定配置标准和建设维护费用。
2、高层住宅(13层以上)按收费标准加收10%。
3、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收费中的8%用作供配电设施的维护费用。 |
二、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的建设范围、收费方式按《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13〕15号)的规定执行。
三、建立健全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成本长效监管机制。市价格主管部门定期核算我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的社会平均成本,并根据成本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收费标准。
四、收费管理的相关规定
1、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计入建设项目总成本,由开发建设单位向供电部门统一交纳,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在房价外加收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
2、供电部门应严格按上述规定收取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同时,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在收费地点或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3、供电部门要设专账对收取的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进行管理,并按规定计提维护费作为供配电设施今后维护的专项资金,用于供配电设施运行、维护、更新、改造的费用支出。每年三月底前将上年度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收支情况报市价格、审计部门,并接受市价格、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4、供电部门在实施收费过程中,要做好收费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五、上述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2012年12月31日前已答复正式供电方案的,仍按南价格〔2010〕33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南宁市物价局
2013年1月25日 |